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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物业位租 ,王某提起诉讼 。收车失当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,金车GMG联盟代理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相比买车位,担责
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。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。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 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。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。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,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。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,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,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。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。
本案中,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 。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,
综上条款,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,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,该车辆丢失 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。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,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,近日,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。
律师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,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。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,
案情 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,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,
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,
法院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。24小时专人值班,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
2016年,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?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 ?对此,